山東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生產技術與管理規范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并組織實施。
本標準由山東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省冶金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孫延瑞、彭兆峰、王希剛、葛洪祥、亓俊峰、張玉山、劉建永、宮開臣、侯君、閆海燕、張俠、仇元青、匡立軍、白勇、楊云亮。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建設及生產過程中應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組織保障及基礎管理等。
本標準適用于地下開采金屬非金屬礦山的設計、建設和生產。
本標準以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獨立生產系統為單位。
本標準不適用煤礦、煤系硫鐵礦及其他與煤共生的礦藏。
本標準也不適用于石油天然氣礦泉水等液態或氣態礦藏的開采。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6722-2014 爆破安全規程
GB 16423-200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AQ 2031-2011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系統建設規范
AQ 2032-2011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人員定位系統建設規范
AQ 2033-2011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緊急避險系統建設規范
AQ 2034-2011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壓風自救系統建設規范
AQ 2035-2011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供水施救系統建設規范
AQ 2036-2011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信聯絡系統建設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以平峒、斜井、斜坡道、豎井等作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業、工業或加工業用的金屬或非金屬礦物的采礦場及其附屬設施。
3.2
礦山
依法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礦山企業(含所屬各獨立生產系統作業單位)。
4 基本要求
生產礦山應具有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爆破作業的,還應當具有有效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新建、改建、擴建礦山工程和坑探探礦工程應取得相關的安全審批文件。
礦山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以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為首的安全生產行政管理體系和以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礦山應全面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為支撐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并做到持續改進。
礦山應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及時淘汰陳舊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與技術,不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藝、設備。
礦山應嚴格按設計規模組織生產,不應超能力生產。
5 組織保障
礦山應設立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下列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從業人員(含勞務派遣及外包工程施工人員,下同)不足300人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不少于3名比例配備,其中至少有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不低于從業人員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備,其中至少有2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不低于從業人員5‰的比例配備,其中至少應當有3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應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并配備安全總監。
礦山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經安全生產培訓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應按有關規定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礦山應配備總工程師,并至少配備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者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具有三年以上地下礦山工作經驗的采礦、地測、機電專業技術人員各一名,并有任命文件或聘書。
礦山應每年制定培訓計劃,實施全員安全培訓,培訓計劃、培訓情況應存檔備查。從業人員應當經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本單位無能力組織安全培訓的,可委托具備能力的其他單位進行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應遵循以下規定:
——所有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在職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20小時;
——新招錄人員應具備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接受上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72小時;
——新從事礦山井下工作和改變工種的井下從業人員,除應按規定參加崗前培訓外,還應由技術熟練工人帶領工作至少6個月,特殊工種可延長到12個月,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崗作業。
6 基礎管理
礦山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責任制應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固定崗位硐室或者班組活動室張貼上墻。對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每月考核一次,并與其工資收入掛鉤,安全績效工資占整個工資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0 %。
礦山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符合礦山實際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定期組織修訂,裝訂成冊,并組織培訓學習,督促執行落實。重要制度和操作規程應張貼上墻。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檢查制度、安全例會制度、生產技術管理制度、機電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職業病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制度、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制度、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管理制度、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管理制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出入井人員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等。
礦山應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并依規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及原始記錄應存檔備查。
礦山應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制度。上月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計劃完成情況、當月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計劃和當班帶班下井領導人員名單應在井口等顯著位置公示,帶班下井情況及帶班記錄應存檔備查。
礦山應嚴格執行人員出入井登記和檢查制度,嚴格出入井人員管理,隨時準確掌握井下人數和分布情況,并將原始記錄存檔備查。積極推廣應用礦山下井人員智能(虹膜)管理系統,準確掌控下井人員的信息。
礦山應嚴格執行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對礦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管,將其納入礦山日常安全生產管理范圍,實行統一部署、統一培訓、統一檢查、統一考核、統一獎懲。
礦山應建立以礦長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糾機制,嚴格執行安全檢查制度,明確檢查的內容、范圍和方法。礦長每月組織一次全面系統的礦山隱患排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登記,并落實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礦長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整改結束后,由礦長或委托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組織驗收。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礦長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并及時向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監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礦山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礦山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應當向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確認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評估報告(或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礦山每半年應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對采掘、提升、運輸、通風、防排水、供配電等系統以及采空區進行一次安全可靠性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根據評估報告制定和落實安全措施,評估和整改情況應存檔備查。
礦山應每年組織相關專家對礦山所有系統進行一次“診斷式”檢查。檢查結束后,檢查人員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字。檢查發現的問題,應落實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限期整改。整改結束后責任人應簽字確認。檢查記錄及整改情況應存檔備查。
礦山應建立危險源監控機制。對重大危險源應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當地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礦山應有以下完備的基礎資料:
——有關部門備案的資源儲量以及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寫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技術資料;
——國土資源部門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
——有關部門核準、備案的立項證明;
——安監部門審查批準的礦山安全設施設計及批準文件;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
——工程施工、監理和各種檢測檢驗報告等資料;
——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相關文件及資料;
——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及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等;
——安全例會、安全檢查等臺帳資料;
——安全規程、技術標準和上級有關文件;
——其它有關技術資料。
礦山應有符合生產現狀的以下圖紙資料:礦區地形地質圖、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開拓系統縱投影圖、中段平面圖、充填系統圖、通風系統圖、提升運輸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井上下供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監測監控系統圖、人員定位系統圖、通訊聯絡系統圖、壓風自救系統圖、供水施救系統圖、緊急避險系統圖。上述圖紙資料應根據礦山生產活動的進展情況及時修改、填繪。每年年底前全面填繪出圖一次,并經礦山總工程師審查簽字。
7 地面工業廣場
工業廣場布局合理、管理規范有序,地面整潔干凈,道路硬化。生產區與生活區應分區設置,相對獨立。礦石堆存區(廢石堆場)與辦公、生活區、礦井安全出口及重要的設備設施或場所之間應設置圍墻并保持安全防火距離。設置固定的安全文化及安全知識宣傳欄,安全警示標志齊全。
礦山辦公用房應是永久建筑,并與生產區保持安全防火距離。礦山各組織機構的辦公室應齊全并懸掛標志牌,單獨設立調度室(監控中心,下同)、安全教育培訓室、安全生產檔案室等。調度室面積不小于30平方米,設備、設施安全保護裝置齊全,運行日志等填寫規范,資料放置整齊,清潔衛生。安全教育培訓室面積不小于40平方米,具備音像播放條件,配備礦山安全方面的書籍、影像資料等。
升豎井、斜井及斜坡道應設在工業廣場圍墻封閉范圍內。提升人員的豎井井口應選用防火材料搭建井口房,配有防雨、防凍、防暑等功能的職工等候室,并保持整潔。進出井口的所有人員應記錄清晰、準確。信號房內信號、視頻監控等設備設施齊全、布設規范。
地表提升機房、變配電所、空壓機房、機修車間等建筑物結構牢固、墻面門窗整潔,室內設備設施擺放整齊有序,標識清晰。
礦山應設置滿足當班生產人員需要的浴室、更衣室,原則上應與下井人員的豎井或斜坡道密閉連通。更衣室應有衣柜、衣架和通風設備,室溫不低于20℃,保持清潔衛生。
員工宿舍的選址應避開山體滑坡、廢石堆滑塌、地表塌陷、洪水侵襲等危險區域,并與生產區域物理隔離,保持安全距離。宿舍房屋結構堅固、排列整齊,采光通風良好,配置必要的洗刷間、衛生間,并保持清潔衛生。
地面設施的防火、用電、供水等應符合有關規定及設計要求。
通往礦區及礦區內的道路應進行路面硬化并保持暢通。
8 礦山建設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按照批準的設計組織施工。
礦山建設的外包工程項目應當由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等級資質的承包單位承擔。
礦山建設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礦山建設單位應對建設項目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建立與施工、監理和設計單位信息暢通、控制有效的安全生產管理機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加強對建設項目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建設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項承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猪棾邪鼏挝粚Ψ职こ痰陌踩a承擔連帶責任??偝邪鼏挝灰婪▽⑼獍こ谭职o其他單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體部分應當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單位轉包其承攬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項承包單位將其承攬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礦山分項發包單位,應當將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
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明確安全、技術負責人,加強對施工項目部及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并對工程質量負責。
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各工種操作規程、應急救援預案等。施工項目部應配備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裝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礦建、機電、通風、地測等工程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承包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原設計的開拓方案、開采工藝和提升、運輸、通風、排水等主要生產系統等需要變更,或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響安全施工,需要變更設計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書面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按規定程序進行變更、報批。
施工組織設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編制,并經建設、設計、監理等相關單位會審。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有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礦井工程施工順序應科學合理,符合有關規定。
礦山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承包單位提供保障施工作業安全所需的資金,明確安全投入項目和金額,并監督承包單位落實到位。
承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約定,及時將發包單位投入的安全生產資金落實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承包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及時排查并消除事故隱患。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承包單位應建立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并做好記錄。
項目監理單位應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并在相應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攬業務。監理單位應當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配備與建設項目監理工作相適應的監理人員及監理設備,對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等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應按照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監理規范等規定,落實崗位職責,嚴格監理程序,認真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監督落實?,F場監理人員應當認真填寫監理日志并做好監理報告。
礦山建設項目在開鑿或延深豎井施工過程中,吊盤、保護盤以及鑿巖、抓巖、出碴等設備的安裝、運行、維修等應有安全措施。井筒內應設有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鑿井吊桶提升應滿足以下要求:
——設置可靠的吊桶防脫鉤裝置;
——井架上應有防止吊桶過卷的裝置;
——嚴禁采用自動翻轉式或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員;
——井蓋門應設置自動啟閉裝置,以便吊桶通過時及時打開和關閉;
——吊桶上的關鍵部位,每班應檢查一次。
——應制定保障通風的安全措施,對有毒有害氣體進行檢測,并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
在以下特殊地點施工時,應制定專項安全保障措施,并經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有透水危險的;
——有沖擊地壓危險的;
——有斷層或破碎帶,可能發生冒頂事故的;
——有硫化氫等有害氣體涌出危險的;
——有其他危害,容易造成事故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備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確需延長建設期限的,按規定程序報批。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備等通過竣工驗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9 開拓、開采
礦山應在依法批準的范圍內從事開拓、開采活動。開拓、開采應與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相符合。
礦山井巷工程施工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除施工方案、施工工藝等主要內容外,還應針對工程特點,詳細分析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施工措施,由負責安全、技術的相關部門會簽并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工程施工前,應組織施工人員學習施工組織設計并簽字,嚴格按設計施工。
礦山應對豎井、天井、溜井、斜井、平巷等井巷進行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支護及裝備、設施等的完好情況。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并作好記錄。
礦山應制定適合本礦實際的井巷維修管理制度,定期對井巷進行維修,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維修前應編制維修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對各類報廢井巷應及時進行封堵或填實處理,作業前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由負責安全、技術的相關部門會簽并經主管礦長批準后實施。處理情況要填圖歸檔。
安全出口的設置與數量等應符合設計和規程要求。每個礦井至少應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間距應不小于30米。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均應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應與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個采區(盤區、礦塊)均應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經上、下巷道與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裝有兩部在動力上互不依賴的罐籠設備、且提升機均為雙回路供電的豎井,可作為安全出口而不必設梯子間。其它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應有裝備完好的梯子間。井巷的分道口應有路標,注明其所在地點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和距離。
除局部臨時支護外,其他井巷禁止采用木支護。
礦山開采應符合以下要求:
——礦體開采順序、采礦方法、回采工藝、頂板管理及采空區處理應符合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要求;
——金屬礦山禁止采用崩落法、空場法(不含嗣后充填)采礦;
——回采礦塊(采場)應編制開采作業設計,明確采礦方法、回采工藝、頂板管理、通風防塵、供電等內容,制定保證作業人員安全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由負責安全、技術的相關部門會簽并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工程地質條件復雜、有嚴重地壓活動的,應設立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地壓管理,及時進行現場監測,做好預測、預報工作;
——石膏礦山開采應嚴格遵守《石膏礦山地下開采安全技術規范》、《山東省石膏礦山安全規程》等相關規定;
——空場采礦法(無底柱采礦法)采場內禁止人工裝運作業;
──禁止采用橫撐支柱采礦法。
井下爆破應符合以下要求:
——井下爆破器材庫和爆破器材發放站設置及內部形式應符合設計和相關規定要求,井下爆破器材庫應有獨立的回風道及防爆門;
——井下爆破器材發放站應符合:存放的炸藥不應超過0.5 t,雷管不應超過1000發;炸藥與雷管應分開存放,并用磚或混凝土墻隔開,墻的厚度不小于0.25 m;
——爆破器材的存量應嚴格控制在設計范圍內;
——爆破器材管理人員應持證上崗,爆破器材的發放、領用、退回應做好記錄臺帳;
——井下爆破工應經專門培訓,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禁止使用火雷管、導火索。
頂板管理和采空區處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礦山應根據工程地質條件及采礦工藝建立頂板管理制度,明確排險、支護、監控和處理措施;
——填繪井上下對照圖,如實反映井下采空區的區域范圍、地表巖石移動范圍以及該范圍內的建構筑物;在地表巖石移動范圍周邊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對巖石移動范圍內的建構筑物應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金屬礦山采空區應有治理方案,需要充填的,充填站、充填料及制備工藝、充填體強度等應在設計中予以明確。
石膏礦山采空區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對存有采空區的石膏礦山,應當配備頂板監測儀器,對采空區頂板定期進行監測,并做好分析和預測預報工作;對存有連續大面積采空區的石膏礦山,必須設立采空區安全管理機構,配齊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健全采空區管理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責任,及時進行現場監測,做好預測、預報工作。應建立采空區監測和檢查臺賬,準確記錄采空區下沉、位移等異常情況,至少保存三年備查;
——石膏礦山必須有符合現場實際的井上下對照圖,標注采空區分布、形成時間、移動范圍以及該范圍內的建構筑物,并根據采礦、掘進及采空區變化情況每月進行一次填圖,及時掌握采空區動態情況;
——對現存大面積采空區,企業應至少每年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一次安全穩定性論證(評估)。具備放頂條件的,制定放頂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組織實施強制性放頂;對不具備放頂條件的,由總工程師組織制定采空區管理制度和監控措施。采空區安全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采空區管理制度和監控措施,定期對采空區進行檢查,填寫檢查記錄,報總工程師審查并簽字。每周由總工程師帶領有關技術人員對采空區進行一次會診性檢查,每月由主管礦長帶領有關部門和人員對采空區進行一次會診性檢查。建立、健全采空區監控管理臺帳、檔案;
——發現大面積地壓活動預兆,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將人員撤離至安全地點;
——地表陷落區應設明顯標志或柵欄,通往陷落區的井巷應封閉,人員不準進入陷落區和采空區;
——嚴格按設計開采,避免形成新的大面積采空區。
粘土礦山采空區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采用崩落采礦法的粘土礦山,放頂工藝及采空區的管理應嚴格執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相關要求,并符合安全設施設計;
——采用空場采礦法的粘土礦山,應執行石膏礦山采空區管理及相關規定。
10 提升、運輸和壓風
提升、運輸和壓風設備設施應選用具有相關資質生產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
提升機房內應懸掛提升系統圖、提升機運行速度圖、提升機制動系統圖、電氣控制原理圖、液壓系統圖、潤滑部位圖、提升機的技術特征以及提升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等相關圖紙資料;提升機房內應存有外來人員登記記錄,鋼絲繩檢查記錄,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以及班檢、日檢、周檢、月檢記錄,司機巡回檢查記錄,運行日記及交接班記錄和提升機主要裝置(天輪、井架、提升容器、防墜器、井筒裝置等)檢查記錄。
提升機房應按設計要求進行設置,進行必要裝修并設有監控視頻設備。機房內設備與墻體、設備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標準要求,設備設施整潔有序、標志清晰。提升機操作室應為相對獨立的空間,并安裝必要的通風、降溫、取暖設施。
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礦山用于提升人員的豎井,應優先選用多繩摩擦式提升機,并作為“三同時”審查的重要內容。提升機。提升機的型號、規格及提升系統的輔助設施應與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相符;設備設施的安裝與使用應滿足安全設施設計中有關參數要求。卷筒上保留的鋼絲繩不能少于三圈,卷筒邊緣應高出最外一層鋼絲繩,其高差不得小于2.5倍鋼絲繩直徑;鋼絲繩在滾筒上的固定及與提升容器的連接、井架過卷開關、楔形罐道、擋罐梁及井底防過卷裝置的安裝位置應符合規程要求。
井筒內的各種設施布設、人行梯子間及井筒套架梁的安裝應滿足設計要求;井筒內的隔離板(網)固定要牢固,嚴禁使用非阻燃材料。
新鋼絲繩懸掛前,應對每根鋼絲做拉斷、彎曲和扭轉試驗;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單繩纏繞式提升鋼絲繩,自懸掛之日起每隔六個月檢驗一次;有腐蝕氣體的,每隔三個月檢驗一次;對檢驗不合格的鋼絲繩立即停止使用。多繩摩擦提升機的首繩液壓自動平衡裝置應保持完好,每周檢查一次首繩的張力,各繩張力反彈波時間差不超過10 %。首繩使用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兩年,到期后斷絲、磨損等經檢測符合規程要求的,經總工程師批準,可再延長一年使用。采用鋼絲繩罐道的單繩提升系統,中間各中段應設穩罐裝置,兩根主提升鋼絲繩應選擇不旋轉的鋼絲繩;鋼絲繩罐道的選擇及懸掛應滿足設計要求。礦山應配備鋼絲繩無損探傷檢測儀,定期對在用主提升鋼絲繩進行檢測并做好記錄。
對提升機、提升裝置各部分、提升鋼絲繩和安全保護裝置、設施嚴格落實班檢、日檢、周檢、月檢制度。每天按照分點布控的方式專人負責對主提升鋼絲繩的直徑磨損、斷絲、銹蝕等變化情況進行檢查,并留有記錄。
提升系統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應齊全、動作靈敏可靠。井口及各提升中段的安全門、搖臺(托臺)、阻車器應與提升機信號實現聯鎖,安全門的打開與罐籠的位置實現閉鎖,在提升過程中,以上各操車設備非法打開時,提升機應實現減速并實施安全制動。提升信號應與提升機控制實現閉鎖。井口及各提升中段馬頭門處的安全門、搖臺(托臺)、采用機械推車裝置的阻車器等操車設備的操作,積極采用自動化控制系統,各操車設備之間實現聯鎖,同時與罐籠的位置實現閉鎖。提升信號電源額定電壓不得超過127V,并設置獨立的信號電源變壓器或信號燈,信號裝置的直接供電線路上嚴禁分接其他負荷。計算機信號控制系統的屏蔽接地保護裝置應獨立設置,并滿足設計要求。積極采用光幕式智能松繩保護器、高精度的提升機盤形閘閘瓦磨損電子監控裝置等先進適用技術。
提升機操作人員應按規定持證上崗。非計算機自動控制的提升機在提升人員時,應嚴格執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制度。提升系統在升降超長、超重及井筒內檢修等特殊提升運行時,應制定安全專項措施,經總工程師審批后方可實施。
提升機應按照規定的檢測周期經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測;對檢測發現的問題,應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后由檢測機構復核并出具檢測報告。整改期間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停止使用。新安裝或大修后的防墜器、斷繩保險裝置,應進行防脫鉤試驗,在用豎井罐籠防墜器,每半年應進行一次清洗和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一次脫鉤試驗,試驗不合格的禁止使用。每次試驗及日常檢查檢修記錄應存檔備查。提升機主軸裝置、天輪主軸、罐籠懸掛主承力連接裝置每年進行一次無損探傷檢測,新更換后的罐籠懸掛連接承力部件應進行無損探傷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不合格的立即停止使用。
罐籠的最大載重量、每層罐籠允許乘罐人數、每班上下井時間表、信號標志及升降人員注意事項,應在井口及提升機房的明顯位置公布。在距井筒5米外設候罐區,乘罐人員應嚴格遵守乘罐制度,聽從信號工統一指揮。
提升人員的井口信號房、提升機房以及井口、馬頭門(調車場)等人員進出場所,應設視頻監控設施;井口提升機房、信號室應設有監控顯示終端,用于顯示井口、馬頭門(調車場)等場所的視頻監控圖像。視頻錄像存檔備查。
斜井提升應設有常閉式防跑車裝置,并保持完好。斜井上部和中間車場設置阻車器或擋車欄,斜井井筒內上、下部擋車欄或捕車網安裝地點距變坡點的距離應保持一個串車長度的1.5倍,根據斜井的長度每隔80-100米安裝一道擋車欄或捕車網。阻車器、擋車欄或捕車網在車輛通過時打開,車輛通過后關閉。傾角大于10度的斜井,應設置軌道防滑裝置,軌枕下面的道碴厚度應不小于50毫米。斜井提升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和通訊系統。
斜井專用人車應裝有可靠的斷繩保險器,斷繩保險器應既能自動,也能手動。隨車安全員應坐在裝有斷繩保險器操縱桿的第一節車廂內。斜井人車斷繩保險器定期進行落閘試驗,試驗日期滿足以下要求:
——每日進行一次手動落閘試驗;
——每月進行一次靜止松繩落閘試驗;
——每年進行一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
斜井提升應設有聲光兼備的提升信號裝置;運送人員斜井信號裝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每節車廂均能在行車途中向提升司機發出緊急停車信號;
——多水平運送時,各水平發出的信號應有區別,以便提升司機辨認;斜井與中段采用吊橋連接的,吊橋的起落應與提升信號閉鎖;
——所有收發信號地點,均應懸掛明顯的信號牌。
串車提升的斜井各車場應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室,運送人員的斜井各車場應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
提升裝置應備有下列技術資料:
——提升機說明書;
——提升機總裝配圖和備件圖;
——制動裝置的結構圖和制動系統圖;
——電氣控制原理系統圖;
——提升系統圖;
——設備運轉記錄;
——檢驗和更換鋼絲繩的記錄;
——大、中、小修記錄;
——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司機班中檢查和交接班記錄;
——主要裝置(包括鋼絲繩、防墜器、天輪、提升容器、罐道等)的檢查記錄。
運輸設備應達到下列安全條件:
——有軌運輸設備型號、線路參數、信號設施以及調度系統應符合安全設施設計要求;
——無軌運輸設備的規格型號、道路應符合安全設施設計要求,燃油車輛尾氣排放應符合有關規定,車輛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
——井下禁止使用非礦用安全標志的運輸車;
——無軌車輛在斜坡道停止時,應采取可靠的擋車措施,不應熄火下滑;
——無軌運輸區間信號設施齊全、可靠,安全標志齊全。積極采用交通信號控制、指揮系統,實現區間閉鎖;
——井下無軌運輸車輛嚴格執行班檢、日檢、周檢、月檢制度,并留有記錄,班檢及日檢記錄應保存在車上備查。
行人的水平運輸巷道應設人行道,其有效凈高應不小于1.9米,有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人力運輸的巷道不小于O.7米;
——機車運輸的巷道不小于O.8米;
——調車場及人員乘車場兩側均不小于1.O米;
——井底車場礦車摘掛鉤處應設兩側人行道,每側凈寬不小于1.0米;
——帶式輸送機運輸的巷道不小于1.0米。
行人的運輸斜井應設人行道,人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有效寬度不小于1.O米;
——有效凈高不小于1.9米;
——斜井坡度為10度~15度時應設人行踏步;15度~35度時應設踏步及扶手;大于35度時應設梯子;
——有軌運輸的斜井,人員通行時禁止提升。
無軌運輸的斜坡道,應設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無軌運輸水平巷道應設人行道。人行道的有效凈高應不小于1.9米,有效寬度不小于1.2米。躲避硐室的間距在曲線段不超過15米,在直線段不超過30米。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米,深度和寬度均不小于1.0米。躲避硐室應有明顯的標志,并保持干凈、無障礙物。
斜坡道長度每隔300~400米,應設坡度不大于3 %、長度不小于20米并能滿足錯車要求的緩坡段;主要斜坡道應有良好的混凝土或級配均勻的碎石路面。斜坡道內的消防、通訊設施和限速、鳴笛警示標志齊全。
由井底車場或平硐口到作業地點所經平巷長度超過1500米時,應設專用人車運送人員。采用電機車牽引的專用人車應有金屬頂棚,從頂棚到車廂和車架應做好電氣連接,確保通過鋼軌接地。電機車架空線的架設及軌道的電氣連接應滿足規程相關要求。鼓勵使用電機車架空線智能分段控制裝置。
壓風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
——壓風設備(含附屬設施)應定期檢測,記錄完備,儲氣罐、安全閥、壓力表、斷水(油)及超溫保護裝置等運行正常、可靠;
——主供風和壓風自救設備禁止使用曲軸連桿式壓縮機。
11 通風、防塵
礦山應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通風系統應滿足生產安全需要,有效風量率應不低于60 %,滿足排塵、排炮煙、排油煙和降溫需求。礦山應根據生產現場變化情況及時調整礦井通風系統,并及時繪制符合井下實際的通風系統圖。通風系統圖應標明風流的方向和風量、與通風系統分離的區域、所有風機和通風構筑物的位置等。
采場未形成通風系統之前,不應進行回采作業。礦井主要進風風流不得通過采空區和塌陷區,需要通過時,應砌筑嚴密的通風假巷引流。主要進風巷和回風巷,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潔和風流暢通,不應堆放材料和設備?;肪坏眉孀鬟M風井?;旌暇鬟M風井時,應采取有效的凈化措施,保證風源質量。主要回風井巷,不應用作人行道。
采空區應及時密閉。采場開采結束后,應封閉所有與采空區相通影響正常通風的巷道。
通風構筑物(風門、風橋、風窗、擋風墻等)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維修,保持完好嚴密狀態。主要運輸巷道應設兩道風門,其間距應大于一列車的長度。手動風門應與風流方向成80°-85°的夾角,并逆風開啟。
正常生產情況下,主扇應連續運轉。當主扇發生故障或停機檢修時,應立即向調度室和主管礦長報告,撤出井下作業人員并立即組織維修。每臺主扇應具有相同型號和規格的備用電動機,并有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設施。當井下完全無人作業時,允許暫時停止機械通風;恢復作業前應對作業地點風質風量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主扇風機房,應設有測量風壓、風量、電流、電壓和軸承溫度等的儀表,每班應對扇風機運轉情況進行檢查,并填寫運轉記錄。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開停傳感器和風壓傳感器。在回風道設置風速傳感器。大中型礦山應采用主扇遠程自動控制系統。
主扇應有使礦井風流在lO分鐘內反向的措施。當利用軸流式風機反轉反風時,其反風量應達到正常運轉時風量的60 %以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反風試驗,并測定主要風路反風后的風量。采用多級機站通風系統的,主通風系統的每一臺通風機都應滿足反風要求,以保證整個系統可以反風。主扇或通風系統反風,應按照事故應急預案執行。
各采掘工作面之間,不應采用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風流進行串聯通風。井下炸藥庫應有獨立的回風道。充電硐室空氣中氫氣的含量應不超過0.5 %(按體積計算)。井下破碎硐室、主溜井等處的污風,應引入回風道。井下所有機電硐室,都應供給新鮮風流。
掘進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應安裝局部通風設備。禁止使用非礦用局部通風機和非阻燃風筒,局部通風設備的安裝和使用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人員進入獨頭工作面之前,應開啟局部通風設備,確??諝赓|量滿足作業要求。獨頭工作面有人作業時,局扇應連續運轉。停止作業并己撤除通風設備而又無貫穿風流通風的采場、獨頭上山或較長的獨頭巷道,應設柵欄和警示標志,防止人員進入。若需要重新進入,應進行通風和空氣成分分析,確認安全后方準進入。
進風井巷冬季的空氣溫度,應高于2 ℃;低于2 ℃時,應有暖風設施。進入礦井的空氣不應采用明火直接加熱。
礦山要按照規程規定定期對井下采掘作業地點的氣象條件、有害氣體、粉塵以及風速和風量進行檢測,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采取措施。所有檢測結果要留有記錄,存檔備查。存有有毒、有害氣體涌出危害的礦山,應有切實可行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主要通風設備、局部通風設備和通風構筑物要定期檢查維護,并做好日常檢查維護記錄。
礦山應建立通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通風技術人員及測風、測塵人員,滿足日常通風管理及檢測工作要求。定期開展通風系統檢測。
12 防排水
礦山應備有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資料,健全防治水、探放水制度;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水害嚴重的,應成立防治水專門機構,持續開展有關防治水方面的調查、監測和預測預報工作。資料應存檔備查。
礦山應按照安全設施設計要求,留設防水礦(巖)柱,在設計規定的保留期內須保持完好。調查核實礦區范圍內的小礦井、老井、老采空區,現有生產礦井中的積水區、含水層、巖溶帶、地質結構等情況,并填繪水文地質圖。
礦床疏干及堵水措施應符合安全設施設計要求,并根據實際情況,加強對地表及相關區域的防護。
地表和工業場地防洪設施應符合安全設施設計要求。豎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標高,應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水位1米以上。
對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山或與水體有聯系的地段,應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則,井下探放水作業應有專門的施工組織設計及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措施。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山,應在關鍵巷道內設置防水門;防水門應按批準的設計施工并驗收合格;防水門應設置在巖石穩固的地點,由專人管理,定期維修,確保其始終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排水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
——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應不少于兩個,一個用斜巷與井筒相通,斜巷上口應高出泵房地面標高7米以上;其余通往井底車場的每個出口應裝設防水門和柵欄門。泵房地面標高,應高出其入口處巷道底板標高0.5米(不涉及主排水泵房配電的潛沒式泵房除外);
——水倉與泵房應相對獨立,并設置配水巷及配水閥門,有效控制從水倉進入配水巷的水量;水倉應有兩個獨立的巷道系統組成,涌水量較大的礦井,每個水倉的容積應能容納2~4h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礦井主要水倉總容積,應能容納6~8h的正常涌水量;
——井下主要排水設備,至少應由同類型的3臺泵組成。工作水泵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一晝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檢修水泵外,其他水泵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一晝夜的最大涌水量;
——主排水泵的壓力表、真空表、閘閥、逆止閥等輔助設施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位置合理;
——井下主要排水泵房至少裝設規格型號相同的兩條排水管,其中一條工作,一條備用;
——主要水泵房內應懸掛排水系統圖、崗位責任制及操作規程等圖紙資料,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規范填寫水泵運行日志等各種記錄;
——主排水泵房應裝設視頻監控裝置,無人值守的自動化排水泵房柵欄門應上鎖,防止無關人員進入;
——主排水泵及主排水系統應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每年進行一次檢測,并將檢測報告存檔。
礦山應嚴格執行“逢大暴雨天氣停產撤人”和“礦山調度員十項應急處置權和3分鐘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員”的規定。配備自動雨量測量儀,實現動態監測,24小時連續降雨量超過50毫米時應立即組織人員撤離。
13 供配電
13.1 基本規定
礦山下列設備應劃為一級負荷:
——井下主排水泵及下山開采采區排水泵;
——對人體健康有嚴重損害、危險環境礦井的主通風機;
——礦井經常升降人員的豎井提升機;
——根據國家或行業現行有關標準規定應視為一級負荷的其他設備。
礦山供電電源和電源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有一級負荷的礦山應由雙重電源供電;
——大型礦山宜由兩回路電源線路供電。
13.2 井下供配電系統
井下各級配電標準電壓應符合下列規定:
——井下電力網的高壓配電電壓不得大于10千伏,低壓配電電壓不應超過1140伏;
——電機車牽引網絡電壓,采用交流電源時不超過380伏,采用直流電源時,應不超過550伏;
——照明電壓,運輸巷道、井底車場應不超過220伏;采掘工作面、出礦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間,應不超過36伏;行燈電壓應不超過36伏;
——手持式電氣設備電壓,應不超過127伏。
井下變(配)電所的供電電源及供電回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由地面到井下中央變電所或主排水泵房的電源電纜,至少應敷設兩條獨立線路,并應引自地面主變電所的不同母線段。其中任何一條線路停止供電時,其余線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擔負全部負荷;
由地面向井下配電的線路和其他井下線路不得裝設自動重合閘裝置。
井下電氣設備不應接零。井下應采用礦用變壓器,若用普通變壓器,其中性點嚴禁直接接地,變壓器二次側的中性點不應引出載流中性線(N線)。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禁止用于向井下供電。
高壓電氣設備設施每年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一次預防性試驗,并出具合格的試驗報告。
13.3 井下供配電設備設施的安全保護
由地面架空線路引入井下變(配)電所的供電電纜,在架空線與電纜連接處及下井電纜終端處均要裝設避雷裝置。
井下變(配)電所,高壓饋出線應裝設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井下主變(配)電所和直接從地面受電的其他變(配)電所的電源進線、母線分段及饋出線應裝設斷路器。當變壓器的容量在315KVA以下時,其一次側可裝設隔離開關熔斷器。
從中央泵房或采區變電所引出的低壓饋出線應裝設帶有過電流保護的負荷斷路器,負荷斷路器的過電流值整定有效,動作靈敏可靠。
井下低壓饋出線應裝設漏電保護裝置。漏電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值班人員每天應對其運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井下高、低壓線路應裝設相間短路和過負荷保護裝置。
引至采掘工作面的電源線,應裝設具有明顯斷開點的隔離電器。從采掘工作面的人工工作點至裝設隔離電器處,同一水平上的距離不宜大于50米。
接地保護應符合以下要求:
——井下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的配件、金屬外皮等,均應接地,巷道中接近電纜線路的金屬構筑物等也應接地;
——礦井電氣設備保護接地系統應形成接地網,井下各開采水平的主接地裝置和所有局部接地裝置應通過接地干線互相連接,構成一個開采水平的井下總接地網;
——所有需要接地的設備和局部接地極,均應與接地干線連接,接地干線應與主接地極連接;
——井下供配電電纜的四芯線在滿足接地干線截面積要求時,可作接地干線使用,否則,應另敷設接地干線;
——移動式和攜帶式電氣設備,應采用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接地,并與接地干線連接。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作為專用接地芯線,不能兼作其他用途;
——電氣設備設施的接地線及接地干線截面積及主接地極的選擇,應滿足規范要求。主接地極(體)應設在井下水倉或積水坑中,且應不少于兩組。局部接地極(體)可設于積水坑、排水溝或其他適當地點。當任一主接地極(體)斷開時,在其余主接地極(體)連成的接地網上任一點測得的總接地電阻,不應大于2歐姆;
——所有應接地的設備,應有單獨的接地連接線,不應將其接地連接線串聯連接;
——所有電纜的金屬外皮,均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和接地。無電纜金屬外皮可利用時,應另敷設接地干線和接地極(體)。
13.4 電氣線路
——井下各類場所供配電電纜選型應滿足規范及使用要求;
——電氣線路敷設方式、與各類工藝管路安全距離及要求應滿足規程要求;
——電纜通過防火墻、防水墻硐室部分應有金屬管或混凝土管保護,管孔應密封;
——不應將井下電纜懸掛在風、水管上,電纜上不應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風、水管平行敷設時,電纜應敷設在管路的上方,其凈距不應小于300毫米;高壓、低壓動力電纜之間及低壓動力電纜之間的敷設凈距離滿足規程要求;
——供給移動式機械(裝巖機、電鉆)電源的橡套電纜,靠近機械的部分可沿地面敷設,中間不應有接頭,電纜應安放適當,避免被運轉機械損壞;
——巷道內的電纜每隔一定距離和在分路點上,應懸掛注明編號、用途、電壓、型號、規格、起止地點等的標志牌。
13.5 變配電所及電氣設備硐室相關要求
——井下中央變(配)電所的地面標高,應比其入口處巷道底板標高高出0.5米;與水泵房毗鄰時,應高于水泵房地面0.3米。采區變電所應比其入口處的巷道底板標高高出0.5米。其他機電硐室的地面標高應高出其入口處的巷道底板標高0.2米以上;
——長度超過6米的變配電硐室,應在兩端各設一個出口;當硐室長度大于30米時,應在中間增設一個出口。各出口均應裝有向外開的鐵柵欄門。與主排水泵房聯通的變配電硐室通往車場的出口都應設置防水門;
——井下主變配電所和電氣設備硐室應配備消防器材;井上下中央變(配)電所應裝設應急照明設施及通信裝置;
——井下中央變電所應裝設視頻監控裝置,無人值守的變配電所(硐室)應關門上鎖;
——變配電所應懸掛符合現狀實際的供配電系統圖,配電柜及電器開關應有用途標識;有交接班記錄,運行日志,檢查、檢修記錄,事故記錄簿等資料;
——配電硐室入口應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牌,硐室內有高壓電氣設備時,入口處和室內都應在明顯地點加掛“高壓危險”警示牌;
——井下高壓配電硐室內應合理存放經檢測檢驗合格、并在檢驗有效期內的絕緣用具(絕緣靴、絕緣手套、高壓驗電器、接地棒及令克棒等)。
14 供水及消防
14.1 供水及消防設施
——供水水池與井下消防水池應滿足安全設施設計要求。同時要保證供水施救系統的用水需求,保證供水施救系統用水與主系統之間的管路要連通;
——管道的規格應滿足用水要求,按照安全設施設計要求配備。主要運輸巷道、井底車場硐室,均應設置消防水管。生產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時,應每隔50-100米設支管和供水接頭。
井下各種油類,應單獨存放于安全地點。裝油的鐵桶應有嚴密的封蓋。儲存動力油的硐室應有獨立回風道,其儲油量不應超過三晝夜的需用量。
井下不得使用電爐或燈泡防潮、烘烤和采暖。
在井下重要場所進行動火作業,應執行動火作業票審批制度。在井筒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派專人監護,在作業部位的下方設置收集火星、焊渣的設施,并派專人噴水淋濕和及時撲滅火星,焊接完畢應嚴格檢查清理。
主要進風巷道、進風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通風機房和壓入式輔助通風機房,風硐及暖風道,井下電機室、機修室、變壓器室、變電所、電機車庫、炸藥庫和油庫等,均應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內應有醒目的防火標志和防火注意事項,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井下禁止使用非阻燃電纜、非阻燃風筒、非阻燃輸送帶。
15 應急救援
礦山應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計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預案演練,汛期前組織一次停產撤人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按規定向設區的市安監部門備案,有關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和演練情況應存檔備查。礦山應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生產規模較小或無能力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的,應建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訓練,并與鄰近的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應滿足《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規范》要求。所有地下礦山都應建立完善人員定位系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系統應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其他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設備應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礦山應制定安全避險“六大系統”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及崗位人員責任制,設置專人負責“六大系統”的日常檢查和維護,建立完善的圖紙資料、臺帳,實行24小時值班,確保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系統主機安裝在地面,雙機備份,且應在調度室(監控中心)設置顯示終端,設備應有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護裝置。每3個月對監測監控數據進行備份,備份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少于2年,視頻監控的圖像資料保存時間不少于1個月。顯示終端能夠準確及時顯示地表、井下視頻監控實時畫面和下井人員定位信息、井下風速、風質、有毒有害氣體監測數據、主扇風機運行狀況、雨量測量等重要信息,配備必要的井上下通訊聯絡設施和井下人員撤離警報發布設施,確保在發生突發事故時,迅速撤離井下作業人員。礦山主要負責人應與地表調度室(監控中心)值班調度人員簽訂授權書,確保井下一旦出現險情,值班調度人員有權直接下達某個生產區域或整個礦井立即停止生產、撤離作業人員的指令。
人員定位識別卡應專人專用,按照不少于下井人員總數10 %配備備用卡,并定期對識別卡功能狀態進行檢測,保持完好。
入井人員應配備并隨身攜帶符合要求的自救器,防護時間不少于30分鐘,按入井總人數的10 %配備備用自救器。井下每個作業班組應配備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
通信聯絡系統中通信線纜應分兩條,從不同井筒進入井下配線設施。任何一條線纜發生故障時,另外一條線纜容量應能擔負井下通信終端的通信能力。井下各生產中段(盤區)、主要機電硐室、井下變電所、泵房等要害部位應安裝電話。
緊急避險硐室外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牌,標識牌中應明確標注避險硐室的位置和規格。
礦山應根據井下生產變化情況,及時對安全避險“六大系統”進行拓展、調整,確保覆蓋整個作業區域。
16 其他
相關內容未在本標準中涵蓋的,執行其他有關標準和規范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