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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正式實行代建制,施工單位也可以是甲方!
    發布時間:2020-01-01 14:14:00 來源:山東亦安 閱讀:281次

    山東正式實行代建制,施工單位也可以是甲方!

     
     

    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官網

    近日,山東發改委印發山東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

    1、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省級財政資金1000萬元以上,且省級財政投資占總投資50%以上的非經營性省本級項目,原則上實行代建制。

    2、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具有與工程建設要求相適應的工程設計、工程監理、施工總承包、房地產開發中的兩項或多項項目管理資質;或者具有相應工程咨詢資信等級;或具有代建經驗的政府建設平臺。

    3、省發展改革委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確定入選機構,列入代建單位名錄庫。對確定實行代建的項目,原則上采取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從名錄庫中確定承擔代建任務的單位。

     

    文件原文

    山東正式實行代建制,施工單位也可以是甲方!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
    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發改投資〔2019〕1232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省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加強和規范省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我委制定了《山東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12月30日

    山東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加強和規范省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健全投資控制機制,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按照“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分離的原則,選擇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簽訂代建合同,負責項目建設的組織實施,并承擔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責任,項目竣工驗收后移交使用單位的項目建設管理制度。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法人職責。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省級財政資金1000萬元以上,且省級財政投資占總投資50%以上的非經營性省本級項目,原則上實行代建制。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網絡信息平臺、以及省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根據具體情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代表省政府作為委托單位,負責指導和協調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資管理權限和建設程序規定審批代建項目,選擇確定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實施投資管理和監督。財政、住建和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實施的有關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采用階段代建的方式。代建單位按照初步設計及概算批準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和投資,代行建設單位職責,從施工圖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直至缺陷責任期結束,負責投資、質量、工期的控制和安全生產管理,按規定辦理項目移交,依法承擔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和工程質量責任。

    第六條 代建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在委托代建合同中明確約定委托單位、代建單位、使用單位等各方的權利、職責、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章 代建單位條件與選擇

    第七條 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綜合實力在行業發展中居領先地位;

    (二)具有與工程建設要求相適應的工程設計、工程監理、施工總承包、房地產開發中的兩項或多項項目管理資質;或者具有相應工程咨詢資信等級;或具有代建經驗的政府建設平臺;

    (三)具有與工程建設要求相適應的造價、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并具有從事代建工作的經驗和能力;

    (四)具有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管理體系及規章制度;

    (五)具有與代建項目相適應的資金實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會同有關部門,對自愿提出申請并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單位,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確定入選機構,列入代建單位名錄庫。根據代建工作開展需要,結合代建單位具體實施情況,對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

    第九條 對確定實行代建的項目,原則上采取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從名錄庫中確定承擔代建任務的單位。省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按照共同協商的原則,從名錄庫中直接選擇產生。

    第三章 代建項目各方職責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作為委托單位,負責代建項目的組織,主要職責是:

    (一)協調代建單位、使用單位以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各部門之間的關系;

    (二)組織制定代建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等技術文件,并適時修訂完善;

    (三)組織設立代建單位名錄庫,選擇確定代建單位;

    (四)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概算的評審和批復;

    (五)組織初步設計概算中需要做二次設計或者深化設計項目的評審和批復;

    (六)審核下達代建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核項目進度安排及有關資金使用等情況;

    (七)監督檢查代建項目的組織實施,協調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制止或糾正有關違規、違約行為,或提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

    (八)審查和批復確需變更的工程建設方案和概算調整事項;

    (九)組織項目竣工綜合驗收,組織建成項目的移交;

    (十)履行委托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在代建期間按照代建合同約定代行項目法人職責。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代建組織機構,配備符合委托代建合同要求的專業管理人員,制定切實可行的代建工作計劃、措施;

    (二)參與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的編制,并按照初步設計批準的建設規模、內容、標準和概算投資,組織施工圖設計及預算的編制和報審;負責專業設備、裝修等專項工程的深化設計及其與建筑設計的銜接;

    (三)負責以使用單位名義辦理項目規劃、市政、消防、人防等報批和接用手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等報建和接用手續;

    (四)依法組織開展施工、設備及材料的采購招標工作;

    (五)協助使用單位按項目進度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并按季度向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使用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及資金使用情況;

    (六)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以及代建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全責制管理,負責工程質量、工期進度、概算投資的控制和安全生產管理等;

    (七)對工程變更和概算調整事項進行審核論證,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八)負責工程相關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按要求報相關部門備案,對所簽合同和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

    (九)負責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中各環節的專業驗收,申報項目竣工綜合驗收;

    (十)負責項目建成后能夠全面達到正常使用狀態的其他建設、調試、試運行等活動;

    (十一)整理、匯編和移交工程建設檔案、財務檔案和技術資料;

    (十二)組織編報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按批復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并協助使用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十三)履行委托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是提出使用需求并在項目建成后實際接收、使用或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及概算的編制、優化和報批工作;

    (二)依法組織開展勘察、初步設計等服務單位的招標活動,商簽和管理相應合同;

    (三)參與項目施工、設備和主要材料的采購招標工作;

    (四)參與施工圖設計及預算、工程變更及概算調整的評估、評審;

    (五)負責項目資金、征地拆遷等建設條件的落實,協助代建單位辦理與項目有關的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包括但不限于及時出具委托手續、提供相關資料、簽章等;

    (六)會同代建單位負責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并向發展改革、財政部門申請建設資金;

    (七)對工程質量、進度以及工程招標、專業單位選擇和資金使用等代建單位的建設管理行為進行監督,將有關問題報告委托單位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

    (八)參與工程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接收、使用和保管項目;

    (九)履行委托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代建項目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提出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程序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省發展改革委在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確定該項目是否實行代建制。使用單位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并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作為最高的投資控制限額,原則上不得突破。

    第十四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委托單位從代建單位名錄庫中選擇確定項目代建單位。

    第十五條 代建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代建單位確定后,委托單位、代建單位、使用單位簽訂《委托代建合同》。

    第十六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依法組織開展施工、設備及材料的采購招標工作,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概算組織實施代建,不得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擅自變更項目建設規模、內容、標準和投資額。

    因不可抗力事件、法規政策調整、水文地質、市場變動等因素引起的設計變更、投資概算調整以及工程延期,代建單位應向委托單位提出申請調整,委托單位區別不可抗因素和人為因素對概算調整的內容和原因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代建單位須按照國家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在項目建成后組織專項驗收??⒐を炇蘸细窈?,將項目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編報竣工財務決算,并將所有工程、財務資料等移交使用單位,按有關規定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協助使用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后,代建單位應向委托單位報送代建工作總結報告。

    第十九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歸集、整理、保管各項工程檔案資料,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二十條 代建項目缺陷責任期由委托代建合同約定。缺陷責任期內的保修維護工作由代建單位負責,缺陷責任期屆滿后由使用單位負責。代建單位應將質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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