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礦生產任務繁重,產量超過核準指標。構成掘進工作面通風系統的巷道尚未貫通。雖然礦井安裝了瓦斯監控系統,但瓦斯傳感器存在故障,信號傳輸不暢。
某月某日,228工作面發生了沖擊地壓,工人在未斷電的情況下檢修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時發生了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2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968.23萬元。經調查,事故發生時找不到生產值班負責人,死亡和受傷人員未佩戴自救器和瓦斯檢測儀致使事故損失嚴重。
1、本次事故案例分析,直接原因。
(1)228工作面發生了沖擊地壓,工人在未斷電的情況下檢修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時發生了瓦斯爆炸事故
(2)事故發生時找不到生產值班負責人,死亡和受傷人員未佩戴自救器和瓦斯檢測儀致使事故損失嚴重。
2、本次事故案例分析,間接原因。
(1)生產任務繁重,產量超過核準指標。
(2)構成掘進工作面通風系統的巷道尚未貫通。
(3)瓦斯傳感器存在故障,信號傳輸不暢。
3、本次事故案例分析,直接經濟損失,人員傷亡。
2人死亡,2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968.23萬元。
4、本次事故案例分析,整改措施。
(1)加強技術管理,保證采掘平衡,保證生產和通風系統完整,暢通。
(2)完善瓦斯監控系統等技術裝備并始終保持良好狀態。
(3)采取技術措施預測預報沖擊地壓等自然災害。
(4)加強對工人的安全培訓教育,提高工人的技術水平和安全意識,自覺使用各種自救裝備。
(5)堅持“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
5、本次事故案例分析,懲罰相關人員。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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